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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进入公共场所的小狗不再任性。赤峰市洪山区发布《洪山区城乡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禁止烧烤店在店外经营烧烤业务或在店外经营活动,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其产品或设备,坚持教学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赤峰市洪山区发布《洪山区城乡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大型广告牌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如喷发或张贴虚假或欺诈性广告,将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

●如果您将一只小狗带入或带出公共场所,您将被警告、登记并处以50元罚款,并被迫当场再次收养,并酌情处理;

●擅自在市区饲养大型犬(长度超过70厘米)的,责令其在3天内自行转移,逾期不转移的,强制没收;

7月27日,记者从赤峰市委宣传部和红山区政府召开的媒体会上了解到,赤峰市红山区出台了《红山区城乡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对违反市容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那些在道路市场、早市和夜市随意摆摊、占用道路、在店外经营(经营)或沿街叫卖、超时经营或超出范围经营(市场扩展)的人,对携带小狗出入公共场所和其他违反市容条例的行为将受到更明确的处罚,这些行为将不再是故意的。

赤峰市洪山区发布《洪山区城乡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综合管理水平,创造优美、有序、令人满意的城乡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在道路市场、早市、夜市超时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扩建市场)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元罚款,拒不执行的,以其产品或者设备暂扣; 露天烧烤不在指定区域内经营的,责令立即整改,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其经营的产品或者设备;烧烤店在禁止期间在店外从事烧烤经营或者在店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拒不实施临时经营的产品或者设备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喷涂、刻画或者张贴宣传品的,责令清除(包括周围喷涂和宣传品),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的,可以委托专业单位代为清理和粉刷,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喷涂、张贴虚假或者欺诈性广告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擅自搭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予以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工程造价评估和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人为破坏或损坏城市道路、人行道砖、绿化植物、管道、井盖、路灯、垃圾箱等城市公共设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按价赔偿,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携带小型犬只出入公共场所的,予以警告、登记并处以50元罚款,违反规定再次强制就地收养的,酌情处理;擅自在市区饲养大型犬(长度超过70厘米)的,责令其在3日内自行转移,逾期不转移的,强制没收;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栏或者围栏公益广告部分未达到总额30%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临街施工现场未设置护栏或遮挡,停工场地未及时清理覆盖,或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生活噪声扰民,生产经营宣传和音响设备扰民,施工扰民,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工业噪声、空调、冷却塔等设备设施扰民,责令立即停止扰民。有第二次扰动的,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空气污染、油烟污染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心城区限制区域(清河路以东、站前街以南、迎宾路以西、306国道以西、中浩街以北)在禁烧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法定节日和正月初二至初五、元宵节6: 00至22: 00、除夕和正月初一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被责令停止燃放,如果不听劝阻,他们记者陈秀军

赤峰市洪山区发布《洪山区城乡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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