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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的国情国力大调查,是提高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依据。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内政〔2012〕118号),市政府于12月26日发出通知,我市第三次

赤峰市政府发布关于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工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属性、组织结构、员工和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和水消耗、科技和信息技术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期间数据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14年1月到3月,它将上门进行人口普查登记;普查登记以地方统计原则为基础,以社区和村委会为普查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书,履行普查登记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经济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或拒报。违者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普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保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披露。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数据应严格限于经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

赤峰市政府发布关于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通知强调,如有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请向赤峰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咨询电话:8332468。

标题:赤峰市政府发布关于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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